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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是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抵押人则是提供抵押物进行担保的人。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举例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在抵押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角色不同。
抵押权人,是接受抵押担保的一方。比如,A 向银行贷款,并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此时银行就是抵押权人。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 A 不能按时还款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的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即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获得款项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一方。在上述例子中,A 就是抵押人。抵押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其目的是为了获得相应的资金或其他利益。抵押人需要承担抵押物可能被处置的风险,但在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关系也随之解除,抵押物的权利回归抵押人。
再举个例子,B 企业向 C 企业借款,B 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C 就是抵押权人,B 是抵押人。若 B 到期不能还款,C 有权对机器设备进行处置。
总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主要在于其在抵押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抵押权人享有在特定条件下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而抵押人则承担提供抵押物以及可能面临抵押物被处置的责任。了解两者的区别,对于正确处理抵押法律关系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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