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联系电话1: 18518166451
业务联系电话2: 18515995173

一般情况下,起诉借款不还的诉讼费先由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起诉借款不还谁给诉讼费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起诉借款不还的诉讼费承担问题,通常遵循一定的规则。首先,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按照规定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这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必要步骤之一。之后,在案件审理结束后,法院会根据判决结果来确定诉讼费的最终承担方。如果原告胜诉,即法院判决被告需要偿还借款等诉求,那么通常情况下,诉讼费将由败诉的被告承担。法院会在判决书中明确诉讼费的分担情况。然而,如果原告部分胜诉或败诉,诉讼费的承担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分配。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得到支持,部分被驳回,那么诉讼费可能会按照一定比例在双方之间分担。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诉讼费最终由被告承担,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需要先行垫付这笔费用。如果被告不主动履行判决支付诉讼费,原告可能需要通过执行程序来追讨。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会影响诉讼费的承担。比如,双方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对诉讼费的承担有特别约定的,法院也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或者在某些法定情形下,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诉讼费进行减免或调整。总之,在起诉借款不还的案件中,诉讼费的承担通常以判决结果为依据,但原告需先预交。具体的承担方式和数额,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业务联系电话1: 18518166451
业务联系电话2: 18515995173

免费咨询
免费咨询